一、认可基本信息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唯一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实施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CNAS秘书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是CNAS的法律实体,承担开展认可活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CNAS的宗旨是推进我国合格评定机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加强建设,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CNAS由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简称为CNAB)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简称为CNAL)合并而成。CNAS通过评价、监督合格评定机构(如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的管理和认证活动,确认其是否有能力开展相应的合格评定活动(如认证、检测)、确认其合格评定活动(如认证、检测)的权威性,发挥认可约束作用。
CNAS徽标如下:
CNAS徽标与认可注册号组合形成认可标识。通过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要求,使用CNAS认可标识。
CNAS目前开展的认可活动:
1、认证机构认可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
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
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认可;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的认可;
人员认证机构的认可。
2、实验室认可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
医学实验室认可;
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
3、检查机构认可
商品检验;
特种设备;
工程建设;
货物运输;
工厂检查;
信息安全;
健康检查。
CNAS认可制度总体发展状态:
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认可工作已经取得很大成绩、得到很大发展。截止目前,我国认可工作覆盖了国际通行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三大门类共十五个认可领域;截至目前,CNAS累计认可认证机构130多家,认可实验室3000多家,认可检查机构100多家,认可的各类认证机构颁发的现行有效认证证书将近50万张,认可领域、规模和数量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2002年来,在国家认监委的领导下,经过数次整合,中国认可走过了一条从分散到集中的道路,形成了既遵循国际规则,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认可制度和体系。认可工作得到了社会各方的支持和配合,成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体委员会,六个专门委员会以及三十多个专业委员会,建立了由2000多名各行业技术评价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具体参与认可评审的实施工作,保证了认可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权威、信誉。
近年来,认可委员会在国家认监委构建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认证认可监管体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认可委员会深度参与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的行政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且运用行政专项监督检查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认可监督,发挥了认可约束在认证认可监管体系综合效能方面的独特作用。
CNAS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认可组织或区域性认可组织的全权成员,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检测与校准实验室、医学实验室、检查机构、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生产者等多个认可领域签署了国际多边互认协议,中国认可的相关证书或报告在签署多边互认协议的数十个国家和经济体具有证明效力,在国际市场的质量竞争传递了信任。
二、认证认可知识
1、什么是合格评定?什么是认证?什么是认可?
合格评定是证实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满足有关的规定要求的活动,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为合格评定机构。
认证是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第三方在经济和隶属关系上既独立于产品的提供方,又独立于产品的使用方。
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应该公开、公正、公平,并具有权威性。
认证的本质,是通过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第三方机构所进行的符合性评定和公示性证明活动,保障认证对象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以此建立需求方对认证对象的信任,解决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认可,根据最新的GB/T 27011-2005/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认可的定义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认可机构的权威来自政府的授权和认可机构自身的技术能力。认可机构开展认可活动的依据是国家法规、国际标准和惯例。在市场经济情况下,认可工作处于合格评定活动的最高端。
“认可”是国际上通行的对认证机构、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进行评价的活动。简单地说,“认可”就是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的能力,对实验室开展检测的能力,对检查机构的检查能力进行评审确认。这类评审由经政府授权的专业机构也就是认可机构来进行。如果经评审符合相应认可要求,认可机构就出具证书,证明该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工作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认可的本质,是通过具有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际标准等认可规范所进行的技术评价,证明认可的对象具有承担相应合格评定活动的能力,以供寻求认证、检验和检测的相关方选择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等合格评定机构,为这些合格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在国内外得到接受和承认奠定基础。
认证机构开展管理体系或产品的认证活动,其自身应该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通过直接评审认证机构能力的方式,认可活动为与认证有关的各相关方提供了有关认证机构能力的公正与专业的信息,对认证活动建立和传递信任。同样,对实验室与检查机构的认可也起到类似的作用。
在合格评定与认可链上,为社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供方组织是基础。合格评定机构为供方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核、检测或检查。认可机构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进行评审确认。
认可机构在与合格评定机构及其客户的关系中保持公正。
2、什么是检测?什么是检测实验室?什么是检测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益处有哪些?
检测是指对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按规定的程序确定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检测实验室是指从事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检测实验室认可就是权威认可机构对该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的检测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我国的实验室认可工作统一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实施。
实验室认可益处:由于CNAS实施的实验室认可工作是利用国际上最新的对实验室运行的要求来运作的,因此一个实验室按该要求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认可,可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得到公众和社会的接受,提高在经济和贸易中的竞争能力,更好地得到客户的信任。
3、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是什么?如何通过产品包装和企业宣传识别相关产品,如玩具,是否通过了强制性认证?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如图所示:
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
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消费者在购买上述玩具产品时应识别是否带有该认证标志。
5、如果对某张认证证书的真实性有怀疑,怎么办?
相关方可以直接向认证机构查询该张证书的真伪,可通过诸如电话、网络、电邮、信函等方式查询。对于认证机构颁发的带有CNAS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相关方也可在CNAS网站www.cnas.org.cn “认证组织信息查询”栏目输入完整的证书编号或企业名称进行查询。
6、如果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活动不满,怎么办?
相关方可与认可委员会督查处联系,或通过CNAS网站www.cnas.org.cn“申诉与投诉”栏目,填写《投诉表》,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督查处提出投诉。CNAS将按照CNAS-PD06《投诉处理程序》的要求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7、认可委员会对认证过程或认证结果的投诉如何进行处理?
CNAS在收到投诉后将对投诉进行登记,填写《投诉登记表》;
相关工作人员将在收到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初审以判定投诉的有效性;
初审通过后,相关工作人员将填写《投诉受理批准单》,拟定初步调查方案,提交秘书处领导批准;
如果被投诉的对象是持有带CNAS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的组织,包括相关的产品、管理体系,CNAS通常将首先通知认证机构,请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CNAS根据此意见做出进一步处理决定,必要时进行专门的调查。
如果被投诉的对象是经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CNAS将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CNAS组建投诉调查组,向调查对象发出《投诉调查通知书》。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以获取充分信息。
CNAS将在60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在全部调查工作完成后,督查处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处理决定通知书》。
8、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的处理包括哪些?
根据CNAS-RC02:2006《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和撤销规则》,CNAS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处理分为暂停认可资格和
撤销认可资格,其中暂停认可资格视情况包括暂停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三个月或六个月,撤销认可资格也包括撤销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布。